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教〔2007〕92号)和《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》(浙财教〔2007〕175号)等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
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,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,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。
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四)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(五)通过当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,生活俭朴。
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
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,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,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第七条 评审程序:
(一)名额分配。我院根据学校下达的资助名额,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分配到各年级,由各年级按规定评选。
(二)个人申报。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各年级辅导员提出申请,并填报《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》;
(三)学院评审。各学院组成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,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,并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;公示无异议后,报送学校。
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
第八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资助名单并下拨助学金后,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。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,一经核实,将取消其受助资格,收回国家助学金,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九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,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等工作,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第十条 我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,不截留、挤占、挪用,主动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纪检监察、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
2016年9月19日